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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时间: 2023-10-30 23:57:12    人气:49

  20xx年5月18日至22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收获颇丰。此次培训的规模大,层次高,范围广,形式活,内容新。既有专家教授的专题讲座,也有司法从业人员的实务研讨;既有思想理念层面的最新精神,也有重大敏感案件的经验总结。通过培训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司法理念,开拓了思想境界,提高了未检业务水平,现将体会总结如下:

  一、更新理念,注重办案实效

  “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方针,但在实践中如何去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容易让处在执法办案一线的同志麻木于机械办案之中,在不知不觉中会走入“不逮捕、不起诉不足以威慑犯罪”的认识误区。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简单适用的较多,深入思考的较少。聆听了高检院未检处张寒玉处长、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等对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解和适用的详细解读,加深了我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理解,提高了我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的认识,更新了未成年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即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对我国设立特殊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有了更深一层次的理解。一是应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可以交由父母、老师或者监护人进行有效监管。必须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应当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发现必须羁押的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充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大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二、与时俱进,树立协作意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兴衰。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有监护的职责,即国家亲权,该亲权高于未成年人父母亲权,国家是第一个监护人,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不受侵犯。通过上海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陆海平科长和四川成都市未检出毛科处长对其未检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分享,让我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专业力量的积极组织,更需要家庭、社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应将立足职能、服务未成年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切入点,联合司法机关、政府、家庭、社会组织等进行共同监管、帮教。一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的日常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促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司法合力,不断加大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二是要加强与共青团、机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配合,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积极探索未 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化与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衔接配合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三是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广泛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为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流程集维权、教育、矫正、预防为一体,办案人员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掌握国家政策外,还必须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惩防矫治。在这次培训过程中,菏泽市检察院未检处张继民处长多年来不断学习,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并与大家分享,让我感触很深,他把职业当做事业来对待的精神令我非常感动。从事未检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备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并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认真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感到自己对专业化知识的学习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保护和帮教的能力有待加强,这让我有了一种紧迫感。现阶段,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有效开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帮教活动。

  总之,通过五天的学习,让我对未检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进一步夯实了业务基础,同时执法理念、思想上的触动为我指明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学以致用、开拓创新,为推动我院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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