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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时间: 2018-10-15 12:19:12    人气:41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欢迎阅读。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

  (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

  (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

  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p89)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几种常用的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问题。

  ①本国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②住所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③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为熟人法的连接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大都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属人法:国籍国、住所地→经常居所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

  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冲突问题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为地法(客观、静态连接点)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理论基础“场所支配行为”①合同缔结地法 ②合同履行地法③婚姻举行地法 ④侵权行为地法

  (四)法院地法

  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为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适用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适用于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无法查明场合。

  (五)旗国法

  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以及船舶、航空器自身的物权问题的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观连接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甚至动产物权等领域也常被采用。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下面章节详说

  连接点:冲突规范中把“范围”和援引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接点。

  连接点分类

  1 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是否依当事人合意)

  客观连接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基础而设定的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是依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接点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协议选择,其余都是客观连接点

  2 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是否可以改变)

  静态连接点就是固定不动的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则更加灵活

  静态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 动态连接点:其他所有

  注:物之所在地可能是静态连接点则可能是动态连接点。

  第三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准据法法律特征:1 准据法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 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的确定

  (一)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依照不同的地区分为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1()直接依据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2 根据区域私法确定准据法 3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二)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在同一个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解决方法: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国所属的种族、民族、阶级或教派的法律,或者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

  (三)时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在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准据法确认问题

  (四)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如:夫妻财产继承(主)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

  再婚能力(主)原来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先决)

  先决问题的特点:①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②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单独确定其准据法③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其存在有一定条件

  先决问题构成条件:①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②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③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

  解决方法: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②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我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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