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范本
时间: 2018-10-15 12:30:18 人气:26
设店(柜)厂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商场设置店(柜)出售约定的商品特订立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
第一条:设柜位置
1、甲方以位于 商场 楼 号铺位(面积为: ㎡),供乙方设置店柜,经营本合约所确定的业种与商品。
2、在合同有效期间基于统一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或应营运事实的需要,甲方依每季每业种的经营绩效后叁名中挑选,认为必须更动乙方设柜位置或增减其经营面积及作其他改换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设柜位置,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履行。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无偿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乙方市场推广费用,支付方式为: 。
4. 施工保证金 元整(大写: )(施工完成且开始运营后一个月无息退还); 进柜保证金 元整(大写: )(开业后由进柜保证金转撤柜保证金)。
5.其他费用:(公共事业费用如有调涨,甲方得依视实际状况通知调整收费标准)
5.1管理费:__________元/每平方/月;
5.2 电费:按电表实际产生费用交纳(未安装电表用户按自设电量计算);
5.3员工培训费:________元/人;
5.4周年庆赞助费: 元;
5.5 五一/国庆/圣诞赞助费各: 元;
第二条:经营范围与方针
2、乙方商品应送甲方审查和核价后,才能陈列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商品。乙方若需要新
增加营业项目或商品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陈列出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应支付5000元至5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作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3、乙方销售商品品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应力求充实、备齐,售价应合理公道。如乙方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
4、若乙方商品之来源、品质、内容、数量,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当营业状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的损失。
5、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做好售后等服务,不得无故拖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在宜宾市其他百货公司及联销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商场实施相同的活动,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该柜上月营业额2倍作为违约金。
7、乙方应接受国家合法流通的信用卡及银行卡,由此产生的相关之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先垫付后从乙方之货款中扣回。
8、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商品打折部分(除5折以下)必须接受甲方VIP卡____________折的优惠方式,否则甲方有权予以该部分销售额20%的违约金。
9、乙方出售之商品,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商品之零售价,统一使用印有甲方标志之标价牌、标价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自己发行之提货券、优待卡需事先向甲方申请,待甲方核准后才能于甲方卖场内使用。
第三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续约。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如不同意续约,本合同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比其他第三方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中途撤柜),应于撤柜四十五日前提出撤柜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柜。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止履行合同或擅自转让权利义务予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至返还柜位予甲方,并与甲方结算完毕之日止,按日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之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营业时间
1、 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有异议。
夏季营业时间: 至
冬季营业时间: 至
以每年的四月一日、十一月一日为季度时间调整日,节庆日营业时间另行规定;
2、除甲方另有规定和通知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擅自停止营业,否则以违约论,应承担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结账付款
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收取,并开具甲方的销售票据。乙方不得漏缴、少
缴销售货款,否则一经查出除补缴漏、少缴之营业款外,乙方须支付漏缴、少缴金额的10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进货发票,必须是乙方单位经正式注册登记后,印有税务专用章,并盖有乙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乙方提交合乎规定之增值税发票之前,停止支付货款。乙方若提供不合法之增值税发票,无论合约终止与否,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索,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在甲方商场的销售行为,一律使用甲方制式的销售表单“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据实填写,至甲方收银台缴款并经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每日每笔之销售凭证。“销售日报表”一式三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营业联由甲方保存;“购物单”一式四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收银联由甲方保存;作为今后双方核对结算之原始凭证。
4、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在次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___日结算对账一次,(节假日顺延),甲方会计根据乙方每日提报的“销售日报表”,(一式两联)及四联“购物单”的合计进行统计该品牌每日业绩,“销售日报表”由各店柜营业员按当日成交顺序进行规范填写,每笔金额都需由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购物单”正柜品牌只有在大型活动中才需使用,每份四联“购物单”成交金额都需由乙方营业员及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月底根据每日业绩汇总出该品牌的月销售额,乙方根据“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厂商联与甲方进行核对,在扣除甲方应扣款项及其他费用后,双方在“厂商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如发现对账单数据有误差,应凭甲方完整的原始对账单据为准,并重新对账),并于次月_____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携带领款委托书至甲方财务部领取货款(支票或电汇)。若乙方未将发票按时送达甲方,则付款日期自发票收到之日起顺延一个月。若双方发现结算有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双方进行重新对账、结算。
5、乙方专柜电费由甲方从乙方每月货款中扣除。
6、乙方在甲方商场每月所发生的其他(POP制作、设备维修、道具租借、电话、传真等)费用,需于结付货款前交纳现金至甲方财务部,否则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提成与目标营业额
1、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专柜的每月实际营业额(税前)中提成 ,作为甲方营运管理商场并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之开销(大批外卖或特殊折扣另议)。乙方自定年目标营业额: 万元;
2、自营业之日起,若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低于目标营业额,甲方可以调整乙方柜位。如因更换位置而影响业绩时,双方另行修正目标营业额,未修正时按本款之约处理。
3、如为保底营业额,自营业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若实际营业额低于保底营业额,乙方同意按保底营业额提成于甲方,否则甲方保留撤换或调整柜位权利。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设计自行装修,但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电器图、施工图、施工进度)需经甲方审核同意,确保符合甲方施工规范,施工时间等要求,若延误议定开柜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承担人民币2000元之违约金。
5、乙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联营专柜的设计装修工作,首批商品 年 月 日前送达甲方商场并开始营业。
第七条:促销活动
1、 甲方为促进销售所举办各项企划促销活动,属于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通力配合,若乙方同意参加上述活动后,则应分摊费用,以求共同发展。
2、乙方自行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委托甲方代办事项所需费用,亦由乙方负担,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3、在甲方或乙方举办折扣活动期间,乙方不得抬高售价再打折,否则一经查出,乙方应按该批商品标示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专柜之促销海报及广告用品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备之促销海报及广告物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才能张贴。
5、乙方不得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之促销行为,妨害他人营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有权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则以违约论,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商品管理
1、乙方存放于甲方专柜的商品应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法规、物价政策及甲方颁订的商品管理规则。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力求合理公道。
3、乙方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携入/携出单”,由防损人员查验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依甲方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4、乙方设柜期间,每一季当季商品不得低于 件,新开店进柜时不得少于 件货品准备。如低于上述标准,甲方有权提高当月之扣点3%。
5、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质检报告,经甲方认可才可上柜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包装产品,必须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保质期),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进口关税证明。乙方销售的商品不合格或者对购买商品的第三方造成欺诈或者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之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设柜资格。
7、乙方经营的商品若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营业人员销售不当而造成顾客退货之情况,甲方有权将该笔资金额纳入当月销售额进行抽成。
8、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法规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
9、为保障专柜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商品重复,以先进货之一方认定为准,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特指租赁部分).
10、乙方在本商场的一切商品活动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12315等商品管理、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派员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人员管理
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含导购员) 名,常驻乙方专柜。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专柜营业员薪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元,津贴 元,合计 元/月,营业员奖金发放标准为 元,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
2、乙方应在每月的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应发给员工的各项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并在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如乙方不需甲方代发工资,应予以注明)。
3、乙方应与所设专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所设专柜销售人员由乙方招聘,乙方按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4、乙方招聘或派出的人员应于上岗前提前二天将人员的简历、照片、身份证影印件、毕业证影印件、健康证原件、与乙方劳动关系证明送交甲方保管,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未办任何手续不得私自上岗与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拨、派驻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因乙方安排不当,导致人员已离职或调出,又无合适人员上岗(出现店柜人员三天以上上全班或替班超过三天),乙方除须外调证件齐全之入职者来顶岗外,按每人每次1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发生空柜现象,则每天按3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无法自行招聘营业人员或乙方推荐营业人员不符合条件可委托甲方代招。
5、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主管单位规定之各项条件及手续并享有应有之福利,若因违反规定或与解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统一规定之制服,佩戴管理公司统一识别卡。4
7、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愿按甲方规定处分,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刻更换人员,若因而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8、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举办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柜台担任营业员。
9、乙方派驻人员进入商场,除甲方规定之物品外,不得携入私人物品。
10、乙方派驻人员(含代理人、受雇人等)关于违反本合同或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所订立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所派驻人员,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员工手册上之相关规定)除予以派驻人员相应处罚外,乙方还应支付双倍于派驻人员罚款之违约金,于货款中扣除。
12、营业员不得私自使用VIP卡积分,一经查出将予以开除处分,且在联谊体系永不录用
第十条:商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商场的信誉。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商品经销活动不得从事代购、代销业务。
3、乙方于甲方商场内提供之形象装修,须为设柜品牌最新之形象设计及装修等级,装修标准及材质须由甲方审核核定。
4、乙方对柜内的装璜及电气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时乙方应派人员监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改装璜及设备已经装置就绪,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5、合约终止或中途撤柜时,柜内天花、地板、墙面及公共设备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提出补偿请求。
6、乙方电气设备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在发现故障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协同处理。因而造成损失或增费用,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应爱护甲方场内设施设备,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甲方进行维修更换;
8、乙方不得在商场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公共设施区域、防火必须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在装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废弃垃圾,若无法及时清除可委托甲方代办,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货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