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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 2018-10-15 13:21:32    人气:55

  说话的环境影响一切,公堂上、法庭上的说话,影响对原告被告的裁判,说话态度是谨慎而理智的。所以在法庭的剧本中都会注重这一点。

  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敲法槌)庭前准备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

  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

  就应该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

  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

  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马玥、张惠

  2011年11月16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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