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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剧本

时间: 2018-10-15 13:23:09    人气:32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一裁一审案例》剧本

  一裁

  申诉人:易XX

  被诉人:广州某电子公司 案情回顾:

  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担任会计,在职期间某电子公司没有为易天行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工资约定为工资标准50元/天,具体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工作时间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7月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到期,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原合同约定一致。2010年6月2日,某电子公司向易天行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易天行,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请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日内与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商谈公司的签订续签以及解约等事宜,特此通知”。易天行收到上诉通知,但认为,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工资待遇问题,且某电子公司要求按照原来的标准和劳动期限来签劳动合同,而其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子公司购买社保,但某电子公司一直没有答应,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因某电子公司单方面调换其工作岗位,将她从会计职位调去管仓库,她不同意,故向某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4日,易天行从某电子公司离职。某电子公司与易天行确认,易天行2011年4月前的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3500元,其余项目不变。

  2011年9月7日,易天行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

  某电子公司认为,双方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电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通知易天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需双方共同协商,但易天行要求工资升到5000元,且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双方协商不成,易天行也一直不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电子公司无需支付易天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下面是仲裁委员会审理概况】

  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读仲裁庭纪律: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喧哗鼓掌吵闹,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现在请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请坐。 首席仲裁员:今天,广州莲花区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易天行与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争议一案。现在依次核对申请人以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住所地,姓名 申请人:易天行,广州市莲花区莲藕路5438号

  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君宝,广州市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广州天河区五指山438号,孙小空,总经理

  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未定,广州市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申请人:没有疑问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申请人:没有疑问

  首席仲裁员:现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四项权利和义务:⑴当事人有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和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⑵当事人有放弃、追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权利;⑶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中途退庭的义务;⑷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有按规定期限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席仲裁员:以上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首席仲裁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本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组成。 书记员由***担任,负责本庭记录。申请人听清了吗? 申请人:听清了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听清了么? 被申请人:听清了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申请人:不申请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被申请人:不申请 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下面首先请申请人陈述仲裁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我方于1995年10月10日加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没有签订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为我方购买社会保险,在2009年1月13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并于2009年7月1日续签合同至2010年6月3日,之后我方在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无果后于2011年11月14日辞职。我方在未签订合同时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因此做出以下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1、 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165000元

  2、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 首席仲裁员:下面请被申请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仲裁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内容

  我方和申请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方于2010年6月1日通知申请人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需双方共同协商,但申请人要求工资升到5000元,且要求我方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也一直不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所述,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请仲裁庭查明,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员1: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人事争议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有关证据、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举证人应对所提供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员1:请问申请人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申请人代理人:有,第一份证据是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首次签订的合同书一份,合同期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第二份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后并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员1:被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

  仲裁员1:请问申请人还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申请人代理人:有,这是申请人在2010年6月30 日至2011年11月14日的公司签到记录,证明申请人在此阶段是在公司工作的。

  仲裁员1:被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

  仲裁员2:请问被申请申请人还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被申请人代理人:这是我方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证明我方已经对对方发出通知,只是对方没有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仲裁员2: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申请人代理人:有,对方是发出通知,同时我方也按要求前往签订,但是对方没有与我方协商一致而拒签合同的。

  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没有

  首席仲裁员:现在我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事实调查

  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事实调查,现在由我代表本庭对双方当时关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请问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到期后,是否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申请人:对于仲裁员提出的此项问题,我方在合同到期后,已经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要求签订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对方并没有答应。

  首席仲裁员:请问被申请人一方,对于申请方所主张的,辩方有无意见? 被申请人:我方已经通知对方来针对续签合同进行协商,但是对方要求将公司升到5000元,并且要求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双方就没有进行续签合同。 辩论程序

  首席仲裁员: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程序。现在请双方依据本案的事实焦点进行辩论

  申请人代理人:对方在我方合同到期之后并没有与我方签订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方已经向对方发出签订合同的通知,只是对方没有与我方签订合同,所以我方认为没有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对方拒绝我方的续签要求而导致的,因此我方拒绝对方的要求。

  申请人代理人:对方只是单纯的发出通知,我方在接到通知后与对方进行过协商,但是我方认为对方的合同并不合理而且对方没有理会我方的要求,因此我方认为作为公司存在主要过错,请求仲裁庭予以采纳我方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方要求直接将社保款项直接付给本人,我方认为该项要求不符合公司规定,因此没有同意对方要求,但是对方并没有与我方进一步协商才导致合同没有续签的。 首席仲裁员:请问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和最后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了 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了

  首席仲裁员:现在我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当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下面开始仲裁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申请人:同意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被申请人:不同意

  首席仲裁员:鉴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所以本仲裁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本仲裁庭休庭四十分钟,本仲裁庭进行仲裁评议,40分钟后宣布仲裁结果 (40分钟过去了····在这40分钟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三位仲裁员在仲裁庭会议室里的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发表自己意见,但各执一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但在《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无需申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这又区别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坐下(注:待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入席后再宣布坐下)

  首席仲裁员:现在继续开庭,本仲裁员现宣布合议庭仲裁结果。广州莲花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易天行和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的情况和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了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9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易天行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因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发生的双倍工资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合计230856元。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2日提出书面答辩,认为其索赔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仲裁庭意见:根据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仲裁庭意见如下:

  第一, 本案中,易天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加入公司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

  自2008年2月1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签订,理应支付易天行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易天行于2011年9月7日才申请的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易天行主张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 2009年1月,公司与易天行协商签订了两期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

  于2010年6月30日届满。虽然公司于2010年6月2日通知易天行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公司,早已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除非本人提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当与易天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只能证实某电子公司要求与易天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不足以证明公司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遭到易天行拒绝,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易天行。

  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1、 公司支付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差额14159.77元,驳回易天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2、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在本裁决书下达

  前一次性交清。本裁决为一裁裁决,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011年9月12日 闭庭

  首席仲裁员:本案庭审终结,现在我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① 请仲裁员退庭。

  ② 请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退庭(注:待仲裁员退庭后方可接着宣布请双方当事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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