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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外包服务协议书

时间: 2018-10-21 14:01:15    人气:3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的人力资源业务外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本协议鉴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安排劳动力、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服务。

  2.本协议鉴于乙方有提供外包服务的合法资格及能力并愿为甲方提供外包服务。

  3.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仅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人事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员工。

  4.如甲方出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中规定的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情形时,甲方应当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乙方可以协助办理。

  二、协议期限:___ 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三、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

  1.代理甲方委托人才中心保管档案,并代甲方办理与档案相关的业务;

  2.代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根据甲方需要在项目后画“√”);

  3.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甲方需要在项目后画“√”)。

  甲方选择服务项目中 项服务。

  服务标准:准确、及时、专业、规范。

  四、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每月15 日前支付乙方外包服务费,服务费包括代发的工资、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 30 元/人/月的管理费,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乙方为甲方提供人事外包服务的人员为准。如果甲方委托人事外包服务的人数不足10人的,甲方应按300元/月支付管理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依约以现金或支票等形式及时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所需的个人资料,并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甲方应在每月10 日前将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变动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如需甲方向乙方出具有关委托手续或法律文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5.甲方如认为乙方的外包服务工作存在问题,有权随时向乙方反映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予以说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予以纠正或弥补。

  6.甲方在移交人事外包人员档案时应按乙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因甲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不全,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概由甲方承担。

  7.因甲方迟延拨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迟延移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提供劳动力的,应另行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完成外包服务工作。

  2.乙方应指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外包服务。

  3.乙方提供外包服务工作时,除要求甲方履行配合义务外,所有工作均应当由乙方工作人员完成。

  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收取外包服务费用。

  5.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外泄或用于非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6.如甲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费用及管理费未依约支付,乙方有权为其人员办理终止手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乙方有权按每月5 元/人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七、如果甲方因故需将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至乙方户名下,档案以乙方名义存放,甲方须将代办人员的劳动合同在乙方备案一份,并且双方应对代办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确认。

  乙方以自己名义代甲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等事宜,在乙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与其职工间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纠纷等一切劳动争议均与乙方无关。

  如果需以乙方的名义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甲方应当将相关款项先行支付乙方,由乙方支付所涉职工;如果须须由乙方垫付的,甲方应当出具还款承诺书,并在乙方支付后5日内将赔偿或补偿款足额返还。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若一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可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满前,若一方不欲续签,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及时通知对方,协议到期即可终止。

  3.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在三十天内仍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即可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一方宣告破产或因注销、吊销等其他方式终止经营资格的,另一方即可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法定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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