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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办理流程须知三篇

时间: 2018-10-22 11:45:08    人气:48

  篇一:代办《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代办《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代办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因_____和_____夫妻二人因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我代为_____之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所有资料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承担。

  以上情况本人已被完全告知,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日

  篇二:新办理出生证明需知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将办理出生证明的要求告知如下:

  一、要求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办理所需证件为: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不能提供结婚证的,需要母亲或父母双方前往办理,提供父母双方签字且盖手印的亲子声明,不能由其余领证人代领。

  四、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五、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六、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1)因为出生证所有信息均不可变更,所以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前请将新生儿姓名确定好。

  *(2)本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均不予办理。谢谢合作!

  篇三: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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