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林员承诺书
时间: 2018-10-23 02:20:18 人气:41
甲方:张国武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07079574
万春雷 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403290974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
小组长: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全体村民
甲方与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签署《附条件林地流转合同》,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为了加强对上述范围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做出以下护林承诺,双方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林区概况
一、林区名称及范围:
二、林区面积(亩):6723.75亩;
第二条 管护期限
乙方管护期限,自2013年月日至乙方取得上述范围林地的《林权证》时截至。
一、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毁坏林地、林木。或擅自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等情况。
2、是否存在护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等情况。
3、是否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采割松脂等情况。
4、是否存在进入护林地区放牧、打猎、采集种子、药材、野生菌和山货野果等情况。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入林区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等情况。
6、是否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况。
7、是否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8、是否存在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
9、是否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10、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乙方的护林工作。
三、因乙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打猎、埋葬新坟、采割松脂、采集野生菌、采集中药野果等,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
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经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7、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四、在乙方遵守
本承诺书及服从村委会有关护林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乙方集体公共账户支付护林补助。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约定及服从村委会有关护林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二、乙方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甲方要求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定期、不定期巡山,应保证日内,巡山一次。同时,乙方应做好书面的巡山记录。
2、乙方应在日内进行一次与护林区周围单位、农户的积极沟通交流,,广泛宣传、贯彻林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若有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村委会反映。
3、发现林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5、接受、服从甲方、村委会等对护林情况的检查,并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法规的宣传工作。
6、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7、养护好护林区内道路,确保公务车辆的通行。
三、乙方于护林期间,在管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2、砍柴、放牧、打猎、放蚕等;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护林地区采集种子、采集野生菌、药材和山货野果等;未经批准进入林区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3、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4、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
5、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四、乙方在巡护期间,发现有人进行上条所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护林补助
一、在乙方如约履行护林承诺的情况下,甲方在约定护林期间,给予乙方村小组护林补助___________元。由甲方分两次支付至乙方村小组集体公共账户
(开户行: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以上护林补助作为乙方集体用款,由村小组组长安排分配。
二、甲方应在签署本承诺书当日,向乙方村小组集体公共账户支付_______元。余下的补助款_______元,甲方在乙方取得《林权证》,且如约履行护林承诺的情况下,向乙方村小组集体公共账户支付。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护林补助款。具体为:
1、林区内存在毁坏林地、林木;他人擅自开垦、采石、采砂、破坏土壤覆盖层的,扣减补助费。
2、林区内存在砍柴、放牧、放蚕、打猎、采集野生菌、药材、山货野果、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等情况的,扣减补助费。
3、林区内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采割松脂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4、林区内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5、林区内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扣减补助费。
6、林区内存在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7、林区森林防火期内,存在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情况,扣减补助费。
8、林区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依据实际情况扣减补助费。
四、若乙方违反护林承诺,导致上述范围内林地、林木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村委会留存一份。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张国武 万春雷
日期:
联系方式: 15987997040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
小组长: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全体村民
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村民委员会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