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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师德师风学习笔记

时间: 2018-11-01 22:23:17    人气:5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主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所存在的管理混乱、政令不畅、法制疲软、腐败滋生、罪恶肆掠、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现象一时难以扼制,行业不正之风无“行”不入,渴求社会理性、正义和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势下,把倡导和实践教育公正作为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规范师德行为,提高师德水平和端正教育行业风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公正是师德的重要范畴

  公正是人类的始终追求。在社会教育关系中实现公正,历来是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竭力倡导的价值目标和籍以发挥著述的传统领域。就我国而论,从孔圣人主张“有教无类”的教育公正思想算起,也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但略感意外的是:何谓公正?何谓教育公正?人们总是一语带过,包括目前已出版的众多伦理学辞书,均未列入条目正面予以阐释。

  教育公正在概念上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公正,是指社会教育关系中的公正。其基本内容,诸如社会教育制度的公正、教育立法与司法的公正,社会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等等。狭义的教育公正,则是指教育活动中的公正。其中,教师(泛指教师,教育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个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内容。

  教育的公正是师德的重要范畴。范畴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用以把握事物、现象及其本质特性、方面和关系的普遍本质的概念。是人们借以把握事物本质的“钥匙”。教育公正概括和反映师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的根本要求,是教师必备的品质素养。教育公正作为师德的重要范畴,能在教师内心形成一种公正的价值信念,一种明确的公正的正义要求,能对教师行为公正性的判断、选择、评价和自觉调整起到指导,影响和驱动作用。教师道德体系中不可缺少教育公正,师德建设中不可忽视教育公正。

  二、教育公正的内容和要求

  教育公正作为教师的一种美德,根源于教师教育劳动这种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和道德关系。教育公正的内容和要求既有较强的继承性、稳定性,但同时又受到现实社会历史条件、社会教育制度、教育职业劳动目的和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具有不论学生出生贫富、一律公正平等对待善良愿望,但由于社会教育制度不利于劳动者阶级的子弟,教育劳动的目的是培养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因而教师的公正始终受到限制。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正义性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不仅为教师实践教育公正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联系当前教育行业的实际,笔者以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实践教育公正,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尊重学生人格和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不同相貌、不同性别、不同族、不同籍贯、不同出生、不同智力、不同个性、不同关系的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偏心、不偏爱、不偏袒、不歧视身心有缺陷的学生或后进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刻薄、粗俗的语言讽刺、挖苦、嘲笑和打击学生,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与学生要建立起一种平等民主与合作的关系,要经常与学生和学生集体平等交换意见,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公正合理地对学生进行教育。

  教师教育学生,必须是爱与严相结合。爱与严相辅相成,都是教育的条件、手段和动力。公正原则要求:爱,不是出于个人的狭隘感情或“自然好恶”,而是出于教师对祖国和民族未来的热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出于一种高尚的道德感,责任感;严,也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严中有爱,严中有理,严中有方、严中有度。教育不是知识的发售、更不是单纯的灌输,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潜心研究教育的自身规律,选择公正合理态度、方法教育学生。

  第三,公正合理地评价学生

  如何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品质和长进程度给予恰当评价,历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根据教育劳动的特点,教育公正不仅仅限于在“分数”面前“一律平等”的“外表公正”,而是更注重以追求最大限度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的“实质公正”。恰当地处理好“外表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相互关系,是一个需要教师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尤其在当前“高分=重点学校=名牌大学=好工作=高收入”的背景一时难以改变的情的情况下,教师坚持做到在试卷,规则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抱成见,不循私情,规范准确,也是体现教育公正要求的重要方面。

  第四,对学生“赏罚”要公平合理。

  “信赏必罚”,原本是政治家们的用人之术。如今“赏罚”的运用已成为教师教育、激励和规范学生行为的经常性措施。教育公正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赏罚”,必须以教育为前提,必须在实施中做到“赏罚”有据、“赏罚”有度、“赏罚”公平。

  所谓“赏罚”有据,是指“赏罚”必须有事实和规章的依据。 “赏”,一定要给予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罚”,一定要给予主观上有过错的学生。并且要依据(符合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事,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随心所欲。

  所谓“赏罚”有度,一是指“赏”的面不宜太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太狭,而被少数“冒尖”的学生所“垄断”;二是 “赏”不宜太厚。现在有的教师也崇尚社会上那套作法,动辄对 “好”学生予以重奖,其后患无穷。一方面,学校的财力有限,即便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个阶段奖励过高,会给后阶段奖励形成压力,甚至无奖可赏;另一方面,也给得奖者造成赏一定要厚,不厚就刺激不起积极性的心态,滋长他们一味追求物质利益的不健康思想。再一方面,因为奖赏过高,引起其他学生的不满,反而使多数人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三是“赏”一定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因为靠物质刺激是很难培养学生成为具有觉悟的“四有”新人的。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曾发过这样的议论:“子之能孝者,必其不以亲之田庐为恩者也;臣之能忠者,必其不以君之爵禄为恩者也;友之能信者,必其不以友之车裘为恩者也”。旨望以物质利益来刺激积极性,连“孝子”、“忠臣”、“挚友”都培养不出,何谈培养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至于讲到“罚”,这里主要指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必须量罚得当,杜绝“以惩代教”。孔子曾说:“不教而诛,非也,”说明“教”是教育的最高原则。“罚”,一定要有足够的惩戒性质,否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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