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动理论与现代社会秩序的重构
时间: 2022-12-22 04:03:21 人气:115
启蒙运动以来, 整个西方社会掀起了现代化的浪潮。在这个现代化的浪潮中, 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现代性就是不断地求新、求异、求变。对于现代社会来说, 变革是它的常态。既然社会要不断变革, 那么在这个不断变革、不断打破旧秩序的过程中, 社会依靠什么力量才能维系自己的秩序呢?在动荡的社会洪流中是不是存在着某种稳定不变的东西呢?
一、关于现代社会整合问题的几种可能的答案
按照波德莱尔的说法, 所谓现代性, 就是短暂性、过渡性。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来说, 生产中的不断变革, 一切社会状况的不停的动荡, 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 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 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1] (p275) 。这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性的描述。这就是说, 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 当一种社会秩序还没有固定下来的时候, 就变得陈旧和不合时宜了。社会的发展如此之快, 它不断地对旧秩序提出挑战, 要求建立新的规则、新的秩序。那么究竟该如何建立新的规则, 从而确立新的秩序呢?对现代中国社会来说, 改革成为一种常态, 这种常态化的改革必定会不断改变原有的秩序, 那么究竟怎样的改革才是正当的, 才应该被社会所接受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这是社会现代化过程中长期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现代化的成果就很容易夭折。
面对这个现代性问题, 自启蒙运动以来, 人们就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解答这个问题。大体上来说, 自启蒙运动以来, 对这个现代性问题的回答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论取向:个人主义、契约论、功能主义、文化保守主义。
个人主义的思想实际上是从笛卡尔开始的。他确立了现代哲学中的主体性原则。可以说, 主体性原则是启蒙以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这个根本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概括在我思故我在这个基本命题中。从社会意义上来说,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意味着每个人自己的理性思考是做出一切裁决的最终标准。既然人可以怀疑一切, 且只能相信自己的理性判断, 那么一切既定的社会秩序和规范都可以被重新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 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成为资本主义的核心思想。当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时候, 人们并没有放弃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 而是强调用规则来约束自己。那么这些规则是如何产生的呢?按照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观念, 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只会考虑自己利益的个人。在他的私人利益之中是不包含一种他者的视角的。如果他们没有一个他者的视角, 那么这些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个人是无法达成契约的。于是他们依靠外力, 即国家的力量才能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与霍布斯模式不同, 康德认为, 正当的社会规则不是外部强加的, 而是人们自我立法的结果。按照他的观念, 所有的人都要自我立法, 自己限制自己, 与自己的物质利益保持距离。如果个人同自己的物质利益保持一定距离的话, 那么人们就可以得到一种可普遍化的社会规范。然而,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都是利己的个人, 让他们约束自己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 这只能是一种道德的期待。按照黑格尔的观点, 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然法的观念。但无论是经验研究 (霍布斯) 还是形式研究 (康德) 意义上的自然法, 虽然表面上有所不同, 本质上它们却都是一样的, 即都假定个体存在绝对是第一位和最高级的[2] (p17) 。片面强调个人的优先地位, 就必然会面临社会整合的难题, 最终必然靠外部强制来实现社会整合。
面对这样的困难, 黑格尔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思路, 这就是每个人都已经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存在。这种共同体不是孤立的个人相互契约的结果。每个人都会通过自己自我意识的不断提高而改进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当人的自我意识不断提升的时候, 一个人就可以在意识中包容其他人。只要人的意识不断提高, 一种正当的社会秩序就一定会形成。然而, 随着人的自我意识的发展, 工具理性成为启蒙以来的现代社会最根本的思维方式, 这种所谓的工具理性实际上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知性。这种知性的思维就是以有用性为核心。对黑格尔来说:有用是启蒙的基本概念。[3] (p340) 。黑格尔期待利用人的理性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来克服知性思维的局限性, 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如黑格尔所期待的那样, 通过理性能力的提高而被整合起来, 相反, 工具理性的发展愈演愈烈。借助工具理性, 社会被按照一种系统功能的方法整合起来。
哈贝马斯认为, 社会整合的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 即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系统整合是功能性的整合, 社会整合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基础上的人们之间结成的社会联系[4] (p4-5) 。在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 社会越来越分化为一系列的功能子系统。结构功能主义就是强调社会是一个功能系统, 只要这个功能系统能够良好运行, 那么这个社会就是稳定的。功能主义的理论只是强调社会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 相互协调, 强调系统内部的功能组合关系。当然, 社会整合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系统整合来完成。这虽然保证了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行, 但是韦伯所说的那种自由的丧失和意义丧失的问题却出现了。贝尔所说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表明, 现代主义文化张扬个性, 这是对这种自由丧失所提出的挑战[5] (p522) 。这就如同日常生活中有人会经常问自己, 在毫无自由的系统中努力劳作究竟是为了什么?当然, 哈贝马斯对这种自由丧失和意义丧失的状况有自己的理解。在他看来, 这是由于系统入侵生活世界造成的。按照他的分析, 本来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一个独立于经济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的文化领域。在这个文化领域中, 人们相互之间就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 文化领域被再生产出来, 人们之间的社会性联系也在这种商谈中被再生产出来。文化再生产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是社会整合的再生产。然而, 对哈贝马斯来说, 由于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 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困难。
当然, 在实现社会的功能整合的时候, 人们需要制定各种社会规则体系。因为各种规则体系是实现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 于是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出现了。霍布斯在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说中设想了一个超出契约范围之外的最高权力机构来保证契约的公正性, 卢梭则设想了一种公意能够保证契约的公正性, 现代社会中的罗尔斯则以无知之幕等设想来建构了一种公正的制度。显然, 这些学者们都注意到, 一种公正的社会制度是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关键。罗尔斯的《正义论》抓住了这个关键的问题。在他的有关设计中, 所有参与者都是在自己的理性的评估中共同选择了他所提出的那些选项, 即两个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设想中, 可选择的对象是预先被确立起来的。那么这些选择对象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实际上, 罗尔斯的整个论证过程已经设定了一个程序, 而这个程序必然会使人们选择两个正义原则[6] (p248) 。这些契约论的中心问题是, 他们都设想一种自然状态, 但事实上, 人类历史上的契约都不是在他们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中产生的, 而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条件下出现的。
在面对社会整合难题的时候, 在思想史上也有思想家主张回到传统。比如, 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就提出来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观念。按照他的分析, 既然现代主义文化宣扬个人主义, 最终导致虚无主义, 那么现代主义的文化就无法满足现代社会整合的需要了。贝尔设想了一种被改造过的新宗教, 这种新的宗教可以被用来整合这个分裂了的社会世界。这就如同我们现代社会中一些人对于传统文化中的东西常常津津乐道, 他们期待能够让传统文化的东西在现代社会重新发挥作用, 改变人心不古的现象。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徒劳的。这是因为, 现代化的发展就是不断地同传统东西的决裂, 它就是要不断地打破现存秩序, 社会秩序的重构必须在现存的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发生。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 现代性必须进行自我确证[7] (p62) , 它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正当的。那么现代性究竟该如何来自己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呢?
二、交往行动理论与现代社会秩序的重构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 社会变革的常态化必然会对社会稳定性构成挑战。社会的这种常态性的变化与时尚的发展类似。在时尚领域中, 新的东西刚刚出现的时候就已经预测到了它的死亡。新东西出现不久就会被更新潮的东西所取代, 新和旧的替换不断加速。在时尚中, 人们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等级秩序, 人们赶时髦就是要表明自己在这种等级秩序中的地位。然而, 当新时尚出现的时候, 等级秩序就被破坏了, 就需要进行新的等级秩序更替。从这个意义上说, 鲍德里亚认为, 时尚是不道德的[8] (p133) 。当然, 时尚的这种替换是市场经济体系自发完成的。而市场体制能够自己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是因为, 按照资本主义制度, 市场体系是每个人自愿参与的, 它至少在形式上是正义的 (尽管它实质上仍然是不正义的, 马克思的《资本论》说明了这种形式上的正义的虚伪性) 。这种形式上的正义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还是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然而, 在自发的市场体系中经济危机频繁出现了。为了对付经济危机, 国家干预市场的情况出现了。这时候, 国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国家对于经济系统的干预为什么是正当的?比如国家通过税收的手段把一部分人的收入进行重新再分配, 从而转移给另一部分人。国家这样做的正当性何在?国家必须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哈贝马斯说, 由于政府采取行动, 积极避免危机, 因此, 经济危机就被转移到政治系统当中[4] (p119) 。如果国家不能证明自己的这些做法的正当性, 那么国家就会面临着合法化危机。对哈贝马斯来说,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核心的危机不是经济危机, 而是合法化危机。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 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危机是由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引起的, 那么如何才能证明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呢?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 所谓合法化危机就是国家认同的危机, 这就是说, 国家的公民普遍不赞成国家所采取的各项政策。于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要让国家的公民来赞同国家所采取的各项政策。如何才能让国家的公民赞同国家的政策呢?如果这些政策是国家的公民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自己赞同的政策, 那么这种合法化危机就解决了。当然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在当代西方社会, 公共领域受到了经济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的干预,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 把它说成是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9] (p263) 。既然公共领域受到了操纵, 那么在公共领域中讨论公共政策的问题就不可能了, 借助公共领域来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法化危机也就不可能了。在《交往行动理论》中, 哈贝马斯把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这个说法加以修改。他认为,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是系统入侵了生活世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 当国家面临着合法化危机的时候, 国家就会通过对媒体的操纵来赢得合法性。这就是说国家对合法化的需求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这就是行政系统对公共领域的干预。同时, 由于生产过剩情况的出现, 广告宣传对企业的生存来说也越来越重要, 企业对大众传媒的干预也日益突出。对哈贝马斯来说, 公共领域是生活世界的一部分, 生活世界是人们日常交往的领域。当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碰到问题的时候, 就会在公共领域中进行交流。按照《交往行动理论》的说法, 系统入侵了生活世界实际上就会使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发生困难。这种困难的出现使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危机难于解决。
由此, 对哈贝马斯来说, 重构生活世界, 使生活世界中的人们能够顺畅地进行相互交流, 从而使他们能够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 这是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实践领域中的语用学问题
为什么公共领域中的交流能够解决合法化危机的问题呢?这与哈贝马斯从语用学维度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的基本思考有关。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 合法化危机是人们对国家政策的承认的危机。国家的政策或者出台的各种措施如果不被人们所认同, 就会出现合法化危机。国家的政策、措施和国家的法律等等都需要为人们所接受。只有被接受了它们才有有效性。那为什么人们要接受呢?通常的说法是, 这种政策、法规等能够给人们带来好处, 所以人们接受。但是, 如果政策法规给某些人带来了好处, 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那么这种政策法规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冲突, 它就不能把社会整合起来, 也不能让人们一致赞同它。人们之所以赞同它, 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是正确的。
于是,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我们根据什么说社会的政策和法规是正确的。这需要从语用学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哈贝马斯指出, 社会的政策或者法规等属于规范性的命题。比如, 如果我们发现张三生病了, 那么我们会对张三说, 你应该去看医生。这句话的目的不是要传达信息, 或者说不是要告诉人们某种知识, 而是要让人按照这句话去做事。这就是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差别。语义学要分析句子的意思, 它是用来交流信息, 解释意义的。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 人们说话不仅仅要交流信息, 更重要的是要做事。当说话的人表达了某个命令的时候, 这个命令被人们执行了, 就表明这个命令是有效的。实际上, 人们的话语交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语用学意义上的交流。在语用学意义上的交流中, 说话的人在交流的时候实际上都做出了一些承诺, 或者说都做了一些预设。这种承诺或者预设就包含了:他的话语所表达的内容是真实的, 它所表达的情感是真诚的, 它所表达的要求也是正当的。如果听话的人接受了他的要求, 就意味着听话的人承认这些话语所表达的东西具有真实性真诚性和正当性或者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 在话语交流中, 听话的人对说话的人会提出真实性真诚性和正当性的要求。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话语的有效性要求。如果听话的人的这些要求得到了满足, 那么就是说, 说话的人在说话的时候兑现了这些有效性要求。从理论上来说, 说话人的每一句话都应该兑现这三方面的有效性要求 (对话过程中还预设了另一个有效性要求, 即话语的可理解性。如果一个人故意说有歧义的话, 那么话语的有效性要求也无法被兑现) 。如果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被兑现了, 或者说被人们接受了, 那么这个话语就是有效的。当然, 某一个具体的话语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同时, 在这里, 哈贝马斯还强调了一点, 人们在进行话语交流的时候, 都是在一定的生活世界中进行的。在生活世界中, 有些问题凸显出来了, 需要人们通过对话来解决, 于是这些问题就作为讨论的主题进入了人们话语领域,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主题化。而没有被主题化的东西就作为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共同接受的背景发挥作用。
如果我们把这种语用学分析方法用来分析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具有实践意义的话语的时候, 这种一般语用学方法就具有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在道德领域、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在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一切领域都可以使用这种语用学方法。这种方法提出了一个核心的概念有效性。任何一个实践话语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如何具有有效性呢?这就是要被人们接受, 或者说, 人们承认其真实性、真诚性和正当性。在这里, 真实性和真诚性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 也比较容易检验, 而正当性相对来说就比较难于把握。对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等来说, 正当性是其有效性的核心要素。如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没有正当性, 那么它也就不会有效。对哈贝马斯来说, 正当性类似于正确性, 正如一个描述事实的句子必须是正确的一样, 表达一种规范的话语必须是正当的。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说, 真实性和正当性具有类似的特点, 它们都是通过对话来确定的。在一定的生活世界中, 一个句子如果被大家一致赞同并被认为是符合事实的, 那么这个句子就是正确的。同样, 在一定的生活世界中, 如果给定的社会成员都一致赞同某种道德规范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这个规范就是正当的。如果说描述的句子要处理句子与所描述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的话, 那么实践的命令 (规范的句子) 也要处理句子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 规范的句子与它所面对的事实之间总是处于一种张力的关系。当我们说应当的时候, 这表明这个句子所给出的规范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当这个应当的句子要在社会中成为事实的时候, 它就必须是正当的, 并因此被社会广泛接受。从这个角度来说, 凡是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实践话语都应该遵从这种语用学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 在现代社会中要建立一种正当的规范、制定有效的政策, 都必须通过对话来实现。哈贝马斯对有效性是这样规定的:只有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才是有效的。 (译文略改) [10] (p132) 对哈贝马斯来说, 要得到一种有效的规范, 人们就必须保证所有的相关者能够作为参与者进行合理的商谈, 从而在理性的基础上得到一致赞同。只有这样的规范才是正当的。
如果我们要询问, 在动荡的社会中还有什么东西是不变的, 那么依靠制度化的商议程序来制定社会规范这个基本原则是永恒不变的东西。
四、商谈在解决有效性问题中的作用
在这里, 饱受人们诟病的是哈贝马斯这套理论的现实作用。人们常常认为, 哈贝马斯提出的这套理论不过是一些脱离现实的空洞设想, 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批评的理由有很多:第一, 哈贝马斯要找到普遍有效的规范, 这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表现;第二, 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利益冲突明显, 无法让所有的相关人就自己的利益问题达成共识。对于第一个问题, 我们不在这里讨论。我们着重讨论第二个问题。哈贝马斯在为自己的理论进行辩护时, 主要提及如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 商谈过程是一种沟通过程, 而不是策略性的行动过程。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 如果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时候只关注自己的利益, 只是期望自己的目的能够得到实现, 那么这个人就会对其他人采取一种策略性的态度。在这种策略性的态度中, 人们当然不能达到相互理解, 而只会进行一些合理性的评估。只要人们不是采取一种策略性的态度来参与交流, 那么人们就必然采取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态度, 哈贝马斯称为施为性态度。哈贝马斯说:语言的约束力如果要为协调行动计划的目的而动员起来, 参与者就必须悬置观察者和直接以成功为取向的行动者所持的客观化态度, 而采取将与第二人就世界上某物达成理解的说话者的施为性态度。[10] (p22) 所谓施为性态度就是人们要通过相互理解而就相互的利益达成一致理解。商谈过程不是策略性地讨价还价的过程, 而是相互交流和理解的过程。在这里, 人们参与活动的态度是不同的。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 即使在商谈中存在着利益上的讨论, 但这种讨论是利益分配规则的讨论, 而不是直接利益上的讨价还价。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是策略性的, 而这种讨论是一种相互理解意义上的讨论。这是因为, 在相互沟通的商谈中, 必然包含着这样一种内在机制人们行动中相互合作的内在机制[11] (p134) 。正是这种机制的存在, 使人们之间相互理解, 达成一致意见成为可能。
第二个理由是, 商谈是在一定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发生的。商谈过程不是凭空进行的, 不是脱离一切生活背景的两个人就某个问题进行商谈, 而是生活世界中的人们就他们生活中面临的问题而进行讨论。这就限制了讨论议题的范围及提出理由的合理性。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 生活世界构成了一个坚实的背景, 是参与者共同接受的前提。在这个共同接受的前提下, 他们就有希望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协议[11] (p135-136) 。
第三个理由是, 商谈的过程是人们就生活世界中的客观现象和主观现象重新认识的过程。商谈过程是人们就生活世界中产生的问题而进行讨论。如果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客观现实中的问题, 人们就会像科学家们那样, 就客观现实状况进行讨论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当然讨论过程中也会涉及个人主观性的问题, 比如个人的需求、爱好、利益等。参与者都必须为自己的这些需求、爱好和利益进行辩护, 只有得到合理辩护的利益才是正当的利益。在讨论中, 如果有些人提出的偏好或者利益是无法得到辩护的, 这些人就会对自己的利益和偏好进行调整。商谈的过程也是个人理性地思考自己的需求、偏好和价值追求的过程。相反, 如果我们的社会排除了人们之间的这种讨论, 人们也就无法在相互的讨论中正确认识自己的需求和爱好, 正确对待自己的价值观。同时商谈过程也具有一定的过滤作用。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的作用的时候指出, 在公共领域中, 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10] (p446) 。所有人都会有自己的各种不同利益, 但这些利益不可能都在公共领域被提出来, 这是因为, 他们自己知道, 他们的有些利益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商谈的过程也是去自我中心化的过程。
第四个理由, 商谈是在一定的生活世界中发生的, 存在着诸多的复杂因素。但是商谈过程是在一定的法制化环境中发生的。法制化环境的作用就是把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简化, 排除某些因素在商谈中的影响。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 商谈过程是要把一些前提性的东西加以法制化, 或者说商谈过程是在一定的规矩下进行的。哈贝马斯曾经引用科恩关于商谈的公设来说明商谈所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10] (p379) 。这些基本规则有:第一, 协商过程是论辩性质的, 即协商过程中的各方之间所进行的是一种信息与理由的交换过程。第二, 协商过程是包容性的、公共性的。原则上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排除在外, 凡是有可能被决策影响到的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到协商过程中。第三, 协商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对参与者具有约束作用的只能是交往的预设 (语用学上的预设) 和协商的规则。第四, 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平等参与的内在强制 (比如一个人有一种奴隶的心态, 只是接受别人的观点, 而不能平等参与讨论) 。在这里, 推动人们去赞同或者否定某个意见的基础是更好的论据。这种论据具有无强制的强制作用。此外, 商谈过程的目的是要达成一致的意见;政治商谈还会包含需求的重新解释、政治态度和偏好的改变等[10] (p379-380) 。事实上, 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是大范围还是小范围的冲突, 都是可以通过商谈来解决的:从国际贸易争端到一个单位内部的争端。这些商谈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大家共同接受的规范。有了这种规范社会就能够整合在一起。在国家交往中, 如果国家之间贸易规则不合理, 我们就可以就贸易规则进行商谈, 重新修正贸易规则;如果不能重新达成新的贸易规则, 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整合 (全球化) 必然会出现挫折。
如果通过商谈达成一致意见是可能的, 那么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一个重要的理性前提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理性。这种交往理性就是说, 一个人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 必须包容他者, 必须有一个从他者视角看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在商谈过程中能够真正地去自我中心化, 从他者的视角来重新理解问题, 那么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就容易变成现实。
五、协商民主制度与现代社会的整合
在这里, 我们还必须讨论一个问题, 就是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的关系问题。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说过, 现代社会越来越分化为各种功能子系统。功能主义者认为, 社会功能系统的良好运行被看作是社会成功发展的最显着的标志。但是系统整合不能与社会整合等同起来。这就是说, 一个社会系统运行很好, 社会经济增长效率很好, 但并不意味着社会整合也很好。在日常生活中有一种民间说法端起碗吃肉, 放下碗骂娘, 说明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了, 但还是不满意。这就是社会整合中出现的问题, 就好比我们常常看到的, 某些学术单位科研成果非常突出, 但没有过几年人都走光了, 这就是内部整合的问题。国家也是如此, 如果没有一种社会整合的机制, 国家的良好运行并不能保证这个国家的社会整合良好。
正如我们开头所指出的那样, 随着社会的发展, 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 原来适用的社会规范很快就不适应新的情况, 不断调整各种规范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常态。那么怎样的社会规范才是正当的规范, 才会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呢?这只有依靠协商。我们国家所提出的协商民主是解决社会整合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如何才能有效地落实协商民主制度呢?从哈贝马斯提出的民主法治国家的设想中, 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议民主制度是一种程序主义的商议民主制度。所谓程序主义的商议民主制度就是指, 我们在民主协商时要有一个法治化的程序。无论在国家层面上还是在其他社会组织的层面上都必须存在一定的规则, 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就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 且这种讨论须得到一定社会规则的保证。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协商民主讨论也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非组织化的公共领域中的讨论, 一个是组织化的讨论。非组织化的讨论就是国家公民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 比如, 我们国家过去就《物权法》在社会层面上进行公开讨论。这种讨论议题的设定是在国家控制的大众媒介中展开的。公民的讨论最后又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有组织的讨论, 并最终成为国家的法律。实际上这就是协商民主的好形式。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大众传媒要能够敏感地捕捉到公民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 把这些问题作为公共领域中的重大问题来讨论, 并最终通过国家的组织机关制定法律, 从而解决这些问题。
实际上协商民主不仅要在国家层面上展开, 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组织层面上展开。比如, 就我们的大学来说, 硕士生博士生的招生工作中总是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招生简章的发布、考试出题, 考生的考核和选择, 导师对学生的选择等等, 都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本来, 这样的问题可以由本系相关老师就这些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 但是许多单位都不进行这样的讨论, 领导自己拍脑袋决策。结果, 许多教师对招生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满, 导致内部矛盾增加。另外一种情况是, 一些单位虽然也进行这样的讨论, 但却缺乏起码的规章制度。这种讨论常常是走形式。长此以往, 教师也缺乏参与有关讨论的积极性, 形式主义、走过场式的讨论越来越多。表面上人们之间一团和气, 实际上充满了各种内部分歧, 只是没有爆发出来而已。由此, 单位凝聚力差, 有能力的教师在这里没有任何归属感。
现代性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如果没有依据被普遍遵循的规章制度来讨论这些问题, 并解决这些问题, 社会矛盾就会不断积聚, 最终导致一些无法预计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说过, 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会出现利益的冲突, 在利益冲突中总是有人会损失, 有人会获益。但是, 这都必须在大家共同接受的规范中解决。商议民主制度不是让人们就各自之间的利益进行协商, 因为这种利益的协商都是策略性的。我们所说的协商民主是就行动规范所进行的协商。无论哪一级社会组织都应该有各种规则来进行管理, 这些规则都应该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商量的结果。这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好方法。
目前, 我们国家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总体构想。这个设想对于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整合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 在议题的提出、相关人员的动员、商议的程序、商议的法律制度上的保证等等问题上都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因此, 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讨论, 建立一些可以操作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对当前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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